为进一步促进消费,减轻消费者负担,扩大惠民工程受益面,及时回应当前来办理补贴申请群众的集中诉求,依据金华市建设局相关文件,在原政策基础上,补充如下规定:
2. 各类油漆、涂料、防水材料,砂石、水泥、水管、电线. 石膏板和用于制作门窗、吊顶、可移动家具的木质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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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处于抵押状态的房屋,可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 “不动产查询结果单”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充分尊重部分居民习惯采取自行购置装修改造材料,自行请工匠进行装修改造作业的做法(不能提供装修公司或安装服务单位的合同),购置材料品类符合规定的,仍可申请购置补贴。按照上述方式装修改造的,申请购置补贴时,应当提交购置材料发票,在《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物品材料清单》上注明作业工匠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业日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规模扩大,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使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浙建管发〔2024〕130号),以及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使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2022 年1月1日前建成,产权归个人所有,由装修企业进行装修,申请补贴时正在装修施工的住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不包含电器设备、厨房灶具、智能家居洁具、可移动的柜体和家居用品。按照上述品类购置价的 20%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
房屋建成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农村住房由属地乡镇(街道)认定其建成时间,认定表格样式参见附件1。非个人产权的房屋装修、厨卫改造不纳入补贴范围。
拟申领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补 贴的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城镇房屋的,需在装修前通过“浙里办—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线号银田大厦)线下办理;农村住房的,到县建设局9楼窗口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材料清单见附件3。
补贴申请人在装修(改造)所用的材料和物品购置完成,经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后,到县建设局9楼窗口办理。材料清单见附件4。申请人应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建设局定期对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申领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补贴资金的额度内,按照申请时序兑付补贴,即按县建设局预审通过的先后顺序拨付。补贴资金付完即止,享受补贴的最后一位申请人,资金不足部分不再补贴。如资金后续补充到位,再予以补足。
县建设局作为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合理分配各科室单位工作力量,负责办理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展老旧小区装修需求发动,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房资料查询等相关工作。同时,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统筹开展线上信息汇总和线下实地核查,对政策推广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县建设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拨付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无产权证明的农村住房建成时间认定,以及申领补贴房屋装修情况的审查。县建设局、民政局对申领补贴的房屋数据进行比对,避免同一套房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县建筑业协会加强供需对接、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参与本次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本次活动规则,不虚标价格,不虚假交易。鼓励有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参与本次活动。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补贴申领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该政策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即2024年8月22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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